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9民初617号
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727901790T。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彬,******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草坂村和目坑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57473192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福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东市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3952480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被告:***,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被告:叶淑桢,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被告:***,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被告:***,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华安信用社)与被告***、***、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缘公司)、***、***、***、叶淑桢、**(福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安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周小彬,被告龙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叶淑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安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缘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6月21日利息30377.42元、复利44.28元,本息合计3130421.7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龙缘公司支付华安信用社律师费20000元;3.**公司、***、***、叶淑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叶淑桢、**(福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8日,龙缘公司向华安信用社借款310万元,用于偿还其与华安信用社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908113020000323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借新还旧),为此,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HT908113021000365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中约定(摘录):借款期限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借款年利率10.69%,按月结息;逾期还款的,在前述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逾期付款罚息;并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发生争议的,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同日,**公司、***、***、叶淑桢、***、***、***与华安信用社签订合同编号为DB9081122210001241的《保证合同》,自愿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华安信用社依约发放贷款。然而,龙缘公司于借款期限届满后并未归还借款本金,并自2022年5月21起未再支付利息。华安信用社与龙缘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龙缘公司依法应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罚息,同时还应承担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司、***、***、叶淑桢、***、***、***对该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龙缘公司辩称,尚欠借款本息无异议,***后进行调解。
**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叶淑桢、***、***、***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1年6月18日,龙缘公司向华安信用社借款310万元,用于偿还其与华安信用社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908113020000323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借新还旧),为此,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HT908113021000365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借款年利率10.69%,按月结息;逾期还款的,在前述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逾期付款罚息;并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发生争议的,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担保。2021年6月18日,***、***、***、***、***、叶淑桢在“借新还旧”业务担保人声明书上签名**,知晓合同编号为HT908113020000323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为***、***、叶淑桢、***、**公司,同意对借新还旧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公司、***、***、叶淑桢、***、***、***与华安信用社签订合同编号为DB9081122210001241的《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债权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等,保证期限自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合同签订后,华安信用社依约于2021年6月18日发放贷款。龙缘公司自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截止至2022年6月21日尚欠借款3100000元及利息30377.42元、复利44.28元。
另查明,华安信用社与******事务所就与***、***、龙缘公司、***、***、***、叶淑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1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出律师费20000元,支出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决议书》、《担保人声明书》、交易明细、委托合同及当事人的***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华安信用社与龙缘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用于借新还旧,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华安信用社支付了借款,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必须依约全面履行。龙缘公司自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等违约责任。华安信用社与**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提供**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该合同合法有效,在龙缘公司未履还款义务时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安信用社与***、***、叶淑桢、***、***、***签订的《保证合同》,保证人知道系借新还旧,《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在龙缘公司未履还款义务时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淑桢、***、***、***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100000元及利息30377.42元、复利44.28元(计至2022年6月21日),从2022年6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照年利率10.69%基础上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
二、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利(从2022年6月22日起至还清时止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9%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三、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四、**(福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淑桢对上述的第一、第二、第三判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淑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43元,减半收取计159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淑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