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9民初715号
原告: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草坂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自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