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02执1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颜亚伟,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69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闽E×××××、闽E×××××、闽E×××××、闽E×××××、闽E×××××、闽E×××××、闽E×××××、闽E×××××、闽E×××××号的车辆及***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889号、***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大学路583号1202室的房产,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清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