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

***、彭火员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民初1375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人:彭火员,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添,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锦江路198号凤凰城凤鸣苑40栋1单元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58813397T。
法定代表人:袁结兴,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彭火员与被申请人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作出(2021)赣0322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325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续行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续行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火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000元或其他等额资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浪
审 判 员  唐平华
审 判 员  帅建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李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