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执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代理人:尹添,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锦江路198号凤凰城凤鸣苑40栋1单元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58813397T。
法定代表人:袁结兴,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2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以及传统线下查询等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登记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在江西阿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已冻结该工程款110万元整,因江西阿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就该工程款还存在争议,所以目前未扣划到案;2022年3月4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西沁龙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结兴限制高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18871元,截至2022年3月21日本案未执行到位分文。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新兵
审 判 员 孔祥勇
审 判 员 孙小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谢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