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峰房屋修缮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崂峰房屋修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5民初664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被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9330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崂峰房屋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崂山区北宅街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7577610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马连庄镇下柳连庄村西南水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91224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崂峰房屋修缮有限公司、青岛***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