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1060号
原告:烟台山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凤,经理。
被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林新腾,行长。
被告:烟台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周巾程,经理。
原告烟台山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烟台平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烟台山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山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毓芝
人民陪审员 贺燕妮
人民陪审员 姜 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