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

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岚,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一段4号。
法定代表人:齐赭,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1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辽0702民初1977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28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本合同约定有效。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类合同,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合同第28条约定的管辖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无效。本案案涉工程位于锦州市古塔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会杰
审 判 员 方结平
审 判 员 刘 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赫南
书 记 员 曹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