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

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民初1977号之一
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一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2120611420W。
法定代表人:齐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殿军,锦州市太和区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6599XD。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树贤、杨岚,该公司员工。
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与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 彬
人民陪审员 高 健
人民陪审员 张 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 岩
书 记 员 王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