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

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702民初1977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对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与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702民初19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0702民初19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案件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4560元,由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彬
人民陪审员高健
人民陪审员张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