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民终1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一段4号。
法定代表人:齐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殿军,锦州市太和区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福路63号会展家园25栋4门市。
法定代表人:郑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琦。
上诉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0702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0702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81元,上诉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上诉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9881元。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郭慧峰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 玲
书 记 员 暴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