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民初203号
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一段4号。
法定代表人:齐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凌河区康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康宁里50号。
负责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与被告锦州市凌河区康宁街道办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锦州市古塔建安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