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西县鼎新建筑行有限责任公司

汾西县鼎新建筑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鲲鹏中科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缔约过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34执1号之三
申请人:汾西县鼎新建筑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鲲鹏中科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军
本院在执行汾西县鼎新建筑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鲲鹏中科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缔约过失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0民终23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鲲鹏中科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鲲鹏中科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鲲鹏中科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2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