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奥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5执21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奥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奥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