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奥德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淄博沃特水务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6民初2929号
原告:上海奥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390号时代大厦1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沃特水务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温州大厦一乙二号。
法定代表人:*挺,经理。
原告上海奥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沃特水务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奥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奥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奥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00元,由原告上海奥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褚云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冯毅
书记员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