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4民初3337号
原告:武汉天蓝汇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233号(老151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21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B座6层2-2室。
法定代表人:黄松。
被告:武汉蛮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栋4层(1-3)室403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蓝汇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蛮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蓝汇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蓝汇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蓝汇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