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市桂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局长审批

庭长审批

承办人意见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B座6层2-2室。
法定代表人:黄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宁市桂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银泉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桂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4民初3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执行标的为310000元,尚余310000元未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04民初36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1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