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366号
原告: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新平。
被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敬勇。
原告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4,097,553.67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7日后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共计249,816.06元,之后以4,097,553.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两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两被告与原告签订《空调及新风工程分项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实做实算的方式承包东西湖两馆一中心空调及新风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工作内容,上述工程于2019年5月5日通过竣工验收,于同年5月17日由原告移交被告使用。后原告向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报送了相关结算凭证,经多次催要仍未收到工程款。案涉工程价款共计9,571,942.09元,原告依约应得工程款7,657,553.67元,扣除总包方己支付的3,560,000元,剩余未付款项4,097,553.67元。两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其自2019年5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两被告实际付清时止。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原告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与被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空调及新风工程分项分包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若双方存在争议,应友好协商。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约定,在甲方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最终裁决”,故本院受理本案的前提为上述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无权直接对上述仲裁条款的效力作出认定,故原告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先向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后再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9元,退还原告武汉问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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