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德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7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
负责人:赵艳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勇、王竹,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德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方,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松伟,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范伟强,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河南银保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相龙,总经理。
原审被告:娄建伟,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冰毅、张羽丰(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司马岩,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冰毅、张羽丰(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净玉,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冰毅、张羽丰(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颖超,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冰毅、张羽丰(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娄强军,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超、胡娟,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岳艳芬,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张丽娜,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张哲臣,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及原审被告郑州德诚科技有限公司、张方、李松伟、范伟强、河南银保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娄建伟、司马岩、石净玉、胡颖超、娄强军、岳艳芬、张丽娜、张哲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邢永亮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