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238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谭喜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帅,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业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男。
第三人:铁道警察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管曙光。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铁道警察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昊艳
书 记 员 董丽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