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执225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延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1号10楼1003室。
法定代表人:谭喜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大帅,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沁河路路北、文化宫路路东啟福铭都6号路24层15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业松,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延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2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郑州德诚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上海凯延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75,000元。因义务人郑州德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凯延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7月6日向郑州德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未果。
二、2022年7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车辆、保险基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此后,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但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郑州德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戴明进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周 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单 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