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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974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36号17号楼22号楼地下室及两层商业裙房1层102和2层202。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哲臣,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张方,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张丽娜,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银保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地润路2号8号楼28号。
法定代表人米相龙;
被执行人李业松,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郑州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东淮河路南18号楼1单元2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李业松。
被执行人李松伟,男,1976年8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范伟强,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与郑州德诚科技有限公司、张方、李业松、李松伟、范伟强、河南银保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张丽娜、张哲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德诚科技有限公司、张方、李业松、李松伟、范伟强、河南银保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张丽娜、张哲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05执97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安永
审 判 员 郭 宏
审 判 员 赵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代 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