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2执保124号
申请人: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63号都市花园沿街商贸楼B13号。
法定代表人:马卫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96448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名下位于爱民西道159号瑞河兰乔花园11-4-1701室,不动产权号为冀(2018)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08812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696448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爱民西道159号瑞河兰乔花园11-4-1701室房屋,不动产权号为冀(2018)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08812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