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户史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430号
申请人: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63号都市花园沿街商贸楼B13号。
法定代表人:马卫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永,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权,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户史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户史务村。
负责人:贾庆海。
原告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户史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户史务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河北铎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户史务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