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执保13号
申请人: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63号都市花园沿街商贸楼B13号。
法定代表人:马卫民,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廊坊市亚绿湾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亚绿湾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亚绿湾种植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00元以内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廊坊市亚绿湾种植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