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财保65号
申请人: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杨林大道特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606954902。
法定代表人: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门市亿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多宝镇沿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309870784X。
法定代表人:胡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被申请人天门市亿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被申请人天门市亿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书面通知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但是其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拒绝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其提供担保后,申请人以书面意见形式明确表示拒绝提供担保,请求法院驳回其保全申请。申请人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申请费5000元,予以退还。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志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