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2651号
原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杨林大道特6号。
法定代表人:卢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91号1幢1楼104铺。
法定代表人:彭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门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江波
人民陪审员 刘国胜
人民陪审员 雷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