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鄂9006执361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天门星浩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支付平台、工商、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等进行了调查,同时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了2116815.23元。现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经审理后已上诉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但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未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云红
审判员 聂少红
审判员 汪 辉
书记员 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