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3238号
原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杨林大道特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606954902。
法定代表人: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亿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多宝镇沿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309870784X。
法定代表人:胡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门市亿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志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