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9006民初1877号
原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门市杨林大道特6号。
法定代表人: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91号1幢1楼104铺。
法定代表人:彭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恒建筑公司)与被告天门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恒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被告卓越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恒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协议》以及2019年8月26日签订的《工程款抵房协议》合法有效;2、被告卓越地产公司为原告祥恒建筑公司办理“学府名居”单元房1-1-2703、1-1-2603、1-1-2403、1-1-1803、1-1-1403、1-2-2701、1-2-2601、1-2-2501、1-2-2401、1-2-2101、1-2-2001、1-2-1701、2-1-2403、2-1-2203、2-1-2003、2-1-1903、2-1-1803,共17套和门面房5-6、5-7、5-8、5-9、5-10、5-11、5-12,共计7套房屋所有权转移过户变更登记手续;3、被告卓越地产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祥恒建筑公司承建被告卓越地产公司发包的学府名居1、2、3、4、5、6号楼及地下室工程,该工程已于2016年3月31日竣工验收。2017年8月22日,经双方结算,最终确定工程总造价8500万元。2018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协议》,约定被告卓越地产公司差原告祥恒建筑公司工程款1450.52万元,被告将其开发的学府名居31套单元房1-1-2703、1-1-2603、1-1-2403、1-1-2303、1-1-2103、1-1-1903、1-1-1803、1-1-1703、1-1-1403、1-2-2701、1-2-2601、1-2-2501、1-2-2401、1-2-2301、1-2-2201、1-2-2101、1-2-2001、1-1-1901、1-1-1801、1-2-1701、1-2-1601、1-2-1401、2-1-2403、2-1-2101、2-1-2203、2-1-2003、2-1-1903、2-1-1803、2-2-2401、2-1-2303、2-1-2103以750万元抵偿给原告祥恒建筑公司,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祥恒建筑公司,被告卓越地产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原告祥恒建筑公司卖房并指定专人办理房屋销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所收房款全部及时给付原告祥恒建筑公司,商品房销售需缴纳的各种费用归各自依法承担;另700.52万元分三期支付原告祥恒建筑公司,2018年4月20日之前付款300万元、2018年8月20日之前付2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余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卓越地产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00万元,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00.52万元。2019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约定被告卓越地产公司将5号楼的七个商业门面5-6、5-7、5-8、5-9、5-10、5-11、5-12作价460.52万元抵偿给原告祥恒建筑公司。目前已将被告抵偿的31套单元房中的1-1-2303、1-1-2103、1-1-1903、1-1-1703、1-2-2201、1-2-1901、1-2-1801、1-2-1601、1-2-1401、2-2-2401、2-1-2303共11套房予以销售。另,被告卓越地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抵偿的31套单元房中的1-2-2301、2-1-2101、2-1-2103三套单元房自行予以销售。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祥恒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卓越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卓越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事实的答辩与陈述权利,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3月14日和同年3月29日,原、被告分别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卓越地产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天门交叉路口的学府名居1-6#、7#、10#楼分包给原告祥恒建筑公司施工。
2014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天门学府名居1#、2#、3#、4#楼及地下室工程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天门学府名居1-6#楼及地下室分包给原告祥恒建筑公司施工。
2016年3月31日,学府名居1-6#楼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2017年8月22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结算,并制作《工程结算单》,确认学府名居1-6#楼及地下室工程总造价为8500万元,双方签名盖章。
2018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协议》,确认截止2018年1月19日,被告卓越地产公司向原告祥恒建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049.48万元,尚欠工程款1450.52万元,其中被告卓越地产公司将其所有的学府名居31套商品房(1-1-2703、1-1-2603、1-1-2403、1-1-2303、1-1-2103、1-1-1903、1-1-1803、1-1-1703、1-1-1403、1-2-2701、1-2-2601、1-2-2501、1-2-2401、1-2-2301、1-2-2201、1-2-2101、1-2-2001、1-2-1901、1-2-1801、1-2-1701、1-2-1601、1-2-1401、2-1-2403、2-1-2101、2-1-2203、2-1-2003、2-1-1903、2-1-1803、2-2-2401、2-1-2303、2-1-2103)以总价款750万元作为工程款抵给原告祥恒建筑公司;余下工程款700.52万元分三期付清,2018年4月20日前300万元、2018年8月20日前2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200万元。被告卓越地产公司实际支付了工程款300万元,剩下工程款400.52万元未支付。
2019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款抵房协议》,被告卓越地产公司将其所有的学府名居5号楼7个商业门面(5-6、5-7、5-8、5-9、5-10、5-11、5-12)以460.52万元抵偿未支付原告祥恒建筑公司的剩余工程款400.52万元。
另查明,被告卓越地产公司将抵偿给原告祥恒建筑公司的
1-2-2301、2-1-2101、2-1-2103三套商品房,已自行销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原告祥恒建筑公司依约完成土建工程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已对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卓越地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应视为工程结算有效。《工程结算单》作为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由于被告卓越地产公司履行不能,为了实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卓越地产公司通过以物抵债,并与原告祥恒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协议》和《工程款抵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亦认定有效,对原告祥恒建筑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卓越地产公司自行销售原告祥恒建筑公司的三套商品房(1-2-2301、2-1-2101、2-1-2103),不属本诉争议范围,本案不做处置。被告卓越地产公司按协议的约定应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过户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是协议的附属义务,故对原告祥恒建筑公司要求被告卓越地产公司协助办理学府名居17套商品房1-1-2703、1-1-2603、1-1-2403、1-1-1803、1-1-1403、1-2-2701、1-2-2601、1-2-2501、1-2-2401、1-2-2101、1-2-2001、1-2-1701、2-1-2403、2-1-2203、2-1-2003、2-1-1903、2-1-1803和7套门面房5-6、5-7、5-8、5-9、5-10、5-11、5-12的房屋所有权转移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协议》和2019年8月26日签订的《工程款抵房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天门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湖北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学府名居17套商品房1-1-2703、1-1-2603、1-1-2403、1-1-1803、1-1-1403、1-2-2701、1-2-2601、1-2-2501、1-2-2401、1-2-2101、1-2-2001、1-2-1701、2-1-2403、2-1-2203、2-1-2003、2-1-1903、2-1-1803和7套门面房5-6、5-7、5-8、5-9、5-10、5-11、5-12的房屋所有权转移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67836.00元,减半收取计33918.00元,由被告天门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明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