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财保19号
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京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
法定代表人:尹红彬。
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京谷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4200××××6868账户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位于京山市××镇××村××期××栋××**××房屋予以查封。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866万元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并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京谷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京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京山市××镇××村××期××栋××**××房屋,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