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903执2158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益阳市朝阳街道江金社区益阳印象小区16栋二楼北。
法定代表人:朱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区瑞金大道富康国际商务公馆30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德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简玉亮,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立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