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4390号
原告:黔西南州永红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坪东街道办洒金教学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JXL907。
法定代表人:张元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贞,贵州黔成起智(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
被告: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区瑞金大道富康国际商务公馆3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09543301J。
法定代表人:黄德章,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黔西南州永红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西南州永红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黔西南州永红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西南州永红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4元,减半收取3087元,由原告黔西南州永红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贤斌
特邀调解员陈露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青廷
书 记 员 靳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