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723民初1991号
原告: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区瑞金大道富康国际商务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09543301J。
法定代表人:黄德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玉亮,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贵阳市工商管理局员工,大学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霞,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协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玉亮,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霞,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协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损失298763.72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贵定县人民医院系案外人顾光勋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原告施工,2013年10月29日,二被告作为该工程门诊大楼中空大厅及外墙装修的承包人直接与顾光勋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包工包料,价款总计为2437108.49元。合同签订后,二被告进场施工并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在施工过程中,顾光勋支付二被告部分工程款。施工完成后,因顾光勋尚欠二被告部分工程款,二被告通过各种方式主张权利。2020年10月9日,经原告、二被告及其他班组、顾光勋在贵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定县卫健局、贵定县新人民医院三方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大致内容为:二被告及其他班组将原告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58万元进行分配,分配完毕后,二被告及其他班组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二被告及其他班组剩余债权只能向顾光勋主张。后贵定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调解协议将前述保障金支付给二被告及其他班组,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消灭。二被告施工的内容,贵定县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干挂瓷砖于2021年4月22日22时发生脱落,后经贵定县城乡建设局质安站确定,发生瓷砖脱落的原因是未按照施工标准进行墙砖满挂、墙砖未开槽进行全挂、干挂瓷砖使用粘胶变质老化。贵定县人民医院要求原告履行修复义务,作为负责任的建筑企业,原告进行了维修。因维修中医院又不可能停业,故维修共支出购买瓷砖及加工87420元、安全防护费110586元、保险费5000元、人工费89429元、审计费2000元、差旅费4328.72元,共计为298763.72元,造成损失,系二被告施工行为所致。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债权债务消灭,二被告应对原告因代履行维修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望依法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追偿权没有请求权基础,答辩人对案外人贵定县人民医院门诊大厅不负有维修义务。1、案涉工程保修期已于2017年2月10日届满,答辩人不再就案涉工程质量承担质保及维修责任,答辩人作为贵定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中空大厅及外墙装修的承包人,已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装修工作。贵定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中空大厅及外墙装修工程作为一标段的一部分,已经勘察单位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贵州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贵阳振兴建筑监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贵定县人民医院于2015年2月10日签章确认验收合格,贵定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0日签收备案文件后,贵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同意备案的处理意见。根据劳务承包合同第四条第四款所示,案涉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结合案涉工程并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该工程保修期已于2017年2月10日届满。2、根据法律规定,答辩人作为施工单位,仅在施工过程中、验收不合格以及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因保修届满已超过四年半,答辩人不对案涉工程有维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2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为2年,而案涉工程瓷砖脱落超保修期满4年之久,被答辩人维修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由此产生费用其自行承担。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贵定县医院墙体瓷砖脱落与答辩人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贵定住建局对贵定医院大厅墙砖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提示并没有对损害原因进行认定,住建局质安站也无权就发生损害与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认定。首先,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备案,答辩人的施工作业是完全符合标准。其次,贵定住建局并没有对脱落原因进行认定。再有,质安站无权就相关民事损害原因进行鉴定。三、案涉工程发生瓷砖脱落的面积70平方米,但被答辩人采购瓷砖及修复工程却多达475平方米,被答辩人所作工程修复量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案涉工程脱落面积70平方,贵定医院内部会议作出的预算也仅在12万元左右,被答辩人在没有进行评估,自行将未脱落部分近400平方重建,现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没有依据。综上,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答辩人没有和原告方及其他人签订合同,答辩人只是**请来施工管理人员,不承担责任,答辩人领取这部分款项是因答辩人带民工做活,答辩人代民工领取民工的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顾光勋以协力公司名义承建位于贵定县的主体和装修工程。2013年10月29日,顾光勋等人以协力公司(甲方)名义与**(乙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施工总承包中的贵定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中空大厅及外墙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工期: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30日;承包金额暂定人民币2437108.49元;工程费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价的30%,工程量完成至50%经甲方确认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价的20%,工程量完成至80%,经甲方确认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价的20%,工程款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时停止支付,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95%,剩下的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贰年)满后一次结清等等”。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5年1月完工,2015年2月10日经勘察单位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贵州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协力公司、监理单位贵阳振兴建筑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贵定县人民医院共同签名并加盖印章为质量合格同意验收等字样,2016年12月22日,经贵定县住建局同意备案作出竣工验收备案表。2021年4月22日,贵定县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外墙瓷砖脱落,协力公司进行修复。协力公司称,在修复过程中,购买瓷砖为79200元、支付加工费为6600元、搬运费为1620元,共计87420元,安全防护费110586元、保险费5000元、人工费89429元、审计费2000元、差旅费4328.72元,共计298763.72元均有相关证据,要求**、**进行赔偿。2021年8月5日,协力公司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顾光勋以协力公司名义承建贵定县人民医院的住院部和门诊大楼主体及装修工程后,又以协力公司名义将所承包的门诊大楼中空大厅及外墙装饰工程分包给**施工,双方签订名为《劳务承包合同》。**依照双方签订合同履行义务之后,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认可交付使用。因建设单位贵定县人民医院在使用过程中瓷砖脱落,协力公司进行了修复,现协力公司要求**、**连带支付修复损失298763.72元,按照顾光勋与**合同约定,**所分包工程保修期为两年,2015年2月10日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抗辩其所承包工程已过保修期,其不具有保修义务,符合合同约定,且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协力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未提供与**有相关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协力公司与贵定县人民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保修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协力公司要求**、**连带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损失,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82元,减半收取2891元,由原告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留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双梅
书 记 员 冯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