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前程物资经营部、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民监3号
原审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前程物资经营部,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体育路22号综合用房1楼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85464736H。
投资人:洪延程,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私营业主,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文,贵定县昌明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区瑞金大道富康国际商务公馆3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09543301J。
法定代表人:黄德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航,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顾光勋,男,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审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前程物资经营部与原审被告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顾光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贵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协议内容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蒙胜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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