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区瑞金大道富康国际商务公馆3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09543301J。
法定代表人:黄德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玉亮,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原贵阳百货大楼退休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定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东兴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723430270115Y。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军,该医院职工。
上诉人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西南协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定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规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3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3民初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5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莫玉魁
审 判 员 万 青
审 判 员 吴美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韦华军
书 记 员 周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