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建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613号
原告:河南建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5K2FC7G。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9室住所集中地。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系该公司法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48884924。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第五大街CBD总商会大厦1319室。
法定代表人:陈林,董事长。
第三人: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QD4FXJ。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与十四大街交汇处恒大东汇名城9号楼1单元1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建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靳 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园园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