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郏县金海马琉璃瓦厂、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财保110号
申请人郏县金海马琉璃瓦厂。
住所地郏县。
经营者朱粉仙,女,汉族,1966年12月13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帅、张衡,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
申请人郏县金海马琉璃瓦厂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6914.2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6914.2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屠嘉铃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