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3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龙,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司法局法援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第五大街CBD总商会大厦1319室。
法定代表人:陈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喆,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涵,男,汉族,1994年11月3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朱仙镇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祥符区朱仙镇北运粮河西岸。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巩留彬(实习),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朱仙镇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朱仙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豫0291民初63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城公司银行存款1478807.5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因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豫02民终1910号民事判决,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中城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8807.52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 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