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浩海商砼有限公司、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283号之一
原告:开封浩海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45K9FJ3Q。
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敬敬,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QD4FXJ。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盼涛,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48884924。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喆,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涵,1994年11月3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浩海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浩海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85.01元由原告开封浩海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丽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晓旭
书 记 员 崔华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