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晨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106号
原告:河南晨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APE20J。
法定代表人:高振方。
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青,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48884924。
法定代表人:陈林。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涵,男,汉族1994年11月3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晨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晨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晨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丽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华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