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施耐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044号之一
原告:开封施耐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飞飞,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9G80LH4E。
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涛、杜臻,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48884924。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喆,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涵,男,汉族,1994年11月3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施耐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开封施耐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施耐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施耐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开封施耐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丽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