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5163号
原告:河南顺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三组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4WQNA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第五大街CBD总商会大厦13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488849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顺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顺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194.33元,由原告河南顺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跃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