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27民初6394号之三
原告:***,男,196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开封市新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第五大街CBD总商会大厦13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2023年12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6.19元,保全费1373.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