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5440号
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598。
法定代表人:单东霞,总经理。
被告:甘肃新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皋兰路249号地五层001室-502。
法定代表人:李平章,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新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蔡丽娟进行调解,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贾会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