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9799号
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598。
法定代表人:单东霞,总经理。
被告:甘肃新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皋兰路249号第五层001室-502。
法定代表人:李平章,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新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新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绍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婧姬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