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平罗县朔方广告部、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1174号
原告:平罗县朔方广告部,经营场所:平罗县西环路南侧合作四队。
经营者:郭亮,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宁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润安巷124号第9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虎。
被告:兰州世纪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329号天缘建材市场四期06号场地。
法定代表人:彭臣清。
被告:甘肃新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皋兰路249号第五层001室-502。
法定代表人:李平章。
被告:温州无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张溪乡陈周村。
法定代表人:陈贤龙。
被告:榆中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大青山6号。
法定代表人:李渊堂。
被告:海南欣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18号温州大厦1509房。
法定代表人:李金花。
原告平罗县朔方广告部与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兰州世纪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无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榆中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欣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平罗县朔方广告部诉称,2020年1月1日,原告同被告海南欣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姐公司)签订《广告牌加工制作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欣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原告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共计200000元,用于支付广告费用。票号为210482100322720201215795042384,出票人榆中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12月15日,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9月15日,承兑人系出票人。各被告系前述票据的前手背书人及承兑人。票据到期后,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签收、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的规定,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要求背书人对票据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款项200000元,支付利息632元(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共30天,利率按一年期LPR利率3.85%计算),共计200632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恒大集团及恒大集团关联的案件,需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被告榆中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系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本案是恒大集团关联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5元,退回原告平罗县朔方广告部。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荔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俊
书 记 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