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新城森森怡居园艺工程中心、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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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374号
原告:舟山市新城森森怡居园艺工程中心,经营场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城隍头村陈马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01MA2EUJ3E2A。
经营者,王文妙,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张家弄5幢1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1幢1号(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254081090G。
法定代表人:庄庆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洲大道1007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8KM3KXW。
法定代表人:柳俊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舟山市新城森森怡居园艺工程中心与被告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舟山市新城森森怡居园艺工程中心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新城森森怡居园艺工程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新城森森怡居园艺工程中心撤回起诉。
因本案系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姚卡
二O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