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1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70467867XR。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君悦大厦B幢11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254081090G。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1幢1号(4-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298938XD。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3层C区211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翔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19AD88。住所地:浙江省**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309-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凯旸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2Y8457。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高桥镇芦港村半路庵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旸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票据741757.5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旸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10690号、(2022)浙0203民初10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质保金742100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旸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10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质保金430000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翔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旸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3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31513.9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名下有88个车位,但已被他案诉讼保全,暂无法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浙江翔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破产。并已向本院提交了执转破申请。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翔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凯旸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