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821民初1998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元,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宏达,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慈利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延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林,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慈利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以需要对案涉合同之外的工程量(工程款)的多少进行鉴定,欲待鉴定结论做出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8.25元,减半收取318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宏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瑾锷
书记员卓辉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